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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滕尚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695374542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十八层181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0
(2025)桂0109民初3735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金泓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金瑞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0
(2025)桂0108民初60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桂林市原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桂林市原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1
(2025)桂0902民初77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南宁金泓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金瑞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玉林市金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05-29
(2023)桂0202民初17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柳州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5
2023-04-14
(2023)桂0109民初621号
定作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金盛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6
2023-04-10
(2023)桂0109民初622号
定作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金盛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7
2023-03-23
(2023)桂0126民初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市金盈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宾阳县人民法院
8
2022-07-26
(2022)桂0105民初67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八骏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9
2022-03-07
(2022)桂03民初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桂林广汇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9-15
(2021)桂01民初6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航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6
(2025)桂0109民初3735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金瑞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金泓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
2024-03-18
(2023)桂0107执异4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金卓辉房地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3
2023-12-27
(2023)桂0109执2330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8-30
2022-06-15
(2022)桂0103执8716号
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航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867253.00元
执行案件
3
2022-01-01
2020-10-21
(2020)桂01民终6943号
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8
2021-11-10
(2021)桂01民初120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08
2020-08-14
(2020)桂0103民初731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柳州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36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11-08
2020-08-14
(2020)桂0103民初73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来宾市兴宾区诗美汇化妆品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6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7-23
2021-03-31
(2021)桂0103执3235号之一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1529.95元
执行案件
8
2021-07-23
2021-03-30
(2021)桂0103执3235号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6686.00元
执行案件
9
2021-07-23
2021-05-10
(2021)桂0103执3235号之二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3-11
2021-01-26
(2021)桂0108民初140号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北海苏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中市监处罚〔2025〕62号
经查实,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6号中房世纪广场小区的电梯,是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对中房世纪广场A座货梯(设备编号:E/30011652.001)维护保养时,存在仅一名现场作业人员的情况。 按照维保合同,中房世纪广场A座货梯(设备编号:E/30011652.001)每台每月的维保费用是1000元,每月维保两次,一次就是500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维保中房世纪广场A座货梯(设备编号:E/30011652.001)的费用是500元,合计500元,即违法所得是50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00),上缴国库。
10100.00元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2
荔市监罚〔2024〕42号
2024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荔浦市修仁林呈酒店进行现场检查,该酒店内有特种设备(电梯)一台,酒店电梯正在使用中。根据酒店提供的《免费维护保养合同》显示酒店内电梯由当事人维护保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维护保养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上述酒店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上述酒店最近的一次维护保养记录,上述酒店提供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工作项目(内容)和要求(半月)》记录表显示,维保单位: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项目名称:林呈酒店,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姓名:唐双利、王桂军(该处姓名为2人签字),时间:24.1.12。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上述酒店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1月12日上述酒店电梯未进行维护保养作业。随后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上述酒店前台李芳芳,李芳芳表示酒店电梯上次维护保养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当日现场只有1名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到达酒店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作业。执法人员再次调取上述酒店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该酒店最近一次的电梯维护保养作业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现场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为1名。 同时,执法人员当日10点11分对上述酒店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二十四小时维保值班电话现场测试,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要求当事人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接到通知一小时内达到上述酒店现场进行处置。当日截至11点40分,当事人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能到达上述酒店现场。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四款:“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予处罚。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态度端正,能够立即调配2名维护保养人员按要求对上述酒店的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经上述酒店同意于荔浦市辖区内重新签订维护保养单位对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同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电梯数量20台以下的,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本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执行,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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