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艾源蕲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小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309855736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社区柳界公路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3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日化洗护用品的生产及销售。2026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检查,发现待售的“蕲艾洗洁精”产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GB9985-2000,生产许可证号鄂XK16-114-00084,保质期三年,品牌方:武汉龙帜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86号中御公馆1栋27层2713室,生产商:湖北艾源蕲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图案 (91421126MA49159Z9R)、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字样及地理标志图案内容。执法人员查询湖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录官网,蕲艾洗洁精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录范围之内。当事人提供生产记录单显示该批次蕲艾洗洁精共生产3097瓶,货值金额15330.15元。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成本4.64元/瓶,售价4.95元/瓶。2026年3月12日当事人通过线下试销售给武汉龙帜商贸有限公司300瓶,从中获利93元。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销售案涉商品纳税凭证,本局认定违法所得为9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8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3元。
合计执行罚没款8093元。
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