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吴忠市新月树脂棉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新政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300788214193F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吴忠金积工业园区开元大道与长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吴忠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3楼30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2-25
(2021)苏05民终150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苏州火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吴忠市新月树脂棉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5-15
(2020)苏0506民初6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新月树脂棉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火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3
2020-03-17
(2020)苏0506民初6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新月树脂棉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火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利市监处罚﹝2025﹞6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2月从银川二手车市场花5万元购入一台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生产的CPCD35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购入时未索取该叉车的出厂合格证、参数表及相关检验报告材料,购入后即投入使用,主要是在场内卸EPS原料以及往车间运送原材料。至我局检查时在用的特种设备未申报定期检验未取得合格的定期检验证书、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于2022年12月从固原农资城购入1台杭州汽轮染整机械有限公司2020年5月生产的编号为2005001的空气储罐,设计压力1.05MPa、设计温度185℃、容积60m³;压力容器类别是1类,该特种设备的原使用单位在2021年使用半年后停用,当事人购入后于2023年1月再次投入使用,使用至今未申报定期检验未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本案中吴忠市新月树脂棉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申请定期检验未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且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吴忠市新月树脂棉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进行处理,鉴于当事人在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补正设备资料并先后于11月15日、11月26依法办理了2台压力容器、1台叉车的使用登记,该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不再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免于行政处罚;本案中吴忠市新月树脂棉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处罚。鉴于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我局提出的整改项能够积极落实整改,积极补正相关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申请定期检验未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的行为,决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给与减轻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2025-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