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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悦锦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洪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3MACW8EPL0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御景湾3幢2层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6号
现查明 2026年5月13日,我大队防火监督员对汇川区悦锦足浴店(个体工商户)(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御景湾3幢2层2号,类型: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CW8EPL05,经营者:方洪梅,女,公民身份号码:522132********7728,场所经营性质:足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鉴于你场所在我大队防火监督员指出存在的违法行为后深刻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营业,并向大队提交《停业报告》及《减轻处罚申请》,我大队防火监督员于2026年5月18日对你场所主动停业情况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场所已处于停业状态,情况与你场所提交的《停业报告》中所述已停业情况一致,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360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视频、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汇川区悦锦足浴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方洪梅)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汇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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