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荣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769608007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南革路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8
(2023)浙0326民初572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涂**
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3-12-04
(2023)浙0326民初572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涂**
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1-10-08
(2021)赣0830民初11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雄屹皮业有限公司
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
永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4
2021-07-16
(2021)赣0830民初116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雄屹皮业有限公司、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9-14
2021-07-15
(2021)赣0830民初11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雄屹皮业有限公司、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5-20
2019-04-08
(2019)粤1972民初6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霖鞋业有限公司、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20
2019-08-28
(2019)粤1972民初6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霖鞋业有限公司、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947.98元
民事案件
5
2016-12-26
2016-12-26
(2016)浙0326行审347号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与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10-04-12
2010-04-12
(2010)浙温民终字第88号
劳动争议
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与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平罚﹝2025﹞7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39-49)20.5KG,未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贮存于4楼车间北侧地面上。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1月27日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7
2
温环平罚﹝2023﹞94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环平罚〔2023〕94号案件名称: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案被处罚人名称: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林荣美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南革路3号的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1台6T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该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以燃煤为燃料,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污染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贰佰元。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1月27日
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贰佰元
722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2023-11-27
3
温环平罚﹝2023﹞30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平罚〔2023〕30号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69608007U,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南革路3号。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南革路3号的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乙酸正丁酯废包装桶(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1-49)未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随意贮存在四楼车间内北侧地面上。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授权委托书1份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3.2023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乙酸正丁酯废包装桶的情况。4.2023年7月1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乙酸正丁酯废包装桶的情况。5.2023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乙酸正丁酯废包装桶的情况。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3〕39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7.2023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8.《关于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移膜革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6〕19号)复印件1份和《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移膜革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移膜革整治提升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2月5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和乙酸正丁酯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况。9.《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移膜革整治提升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和《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移膜革整治提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噪声、固废)竣工阶段性验收意见的函》(平环验〔2018〕1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移膜革整治提升项目于2018年11月19已经竣工验收和乙酸正丁酯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况。10.《乙酸正丁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乙酸正丁酯组成成分、危险特性、废弃处置等情况。11.《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情况。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乙酸正丁酯废包装桶的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和危险特性等情况。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执行标准。14.《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1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1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平罚〔2022〕2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受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17.《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复印件1份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在线/环保e企管》网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学法积分已满200分,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轻处罚裁量因素的情况。1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30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且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认真学习生态环境法律,学法积分达到规定要求,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你公司未有违法所得产生,故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1日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1800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2023-08-11
4
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当事人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南革路3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7000.00元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3-07-06
5
平阳应急罚决﹝2023﹞第000110号
当事人温州中泰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南革路3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7000.00元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