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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浦味饭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必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2JYK809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工商路219、221、223、225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3〕581号
??现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其有取得编号为JY23307260187425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2023年7月7日被抽检黑鱼,经检验,黑鱼中兽药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被抽检黑鱼于2023年7月7日从浦江县郑家坞镇菜市场王孟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涉案产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另当事人也未在执法人员要求的期限内提供供货方的证照资料。且经询问调查,王孟否认当事人2023年7月7日被抽检的黑鱼为当事人从其处购进的黑鱼。综上,认定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黑鱼的进货来源。当事人总共购进3.54千克涉案黑鱼,进货价为24元/kg,其中2千克以单价24元/千克销售给抽检人员,另有1.54千克黑鱼制作成2份酸菜鱼进行销售,每份酸菜鱼的价格为58元,2份酸菜鱼已全部售出。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黑鱼的货值金额为164元,违法所得为116元。???????????????????????????????????????????????????????????????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如实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另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1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16元。???????????????????????????????????????????????????????????????????????????????????????????????????
10000.00元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1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