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龙门县圣烨花生油加工坊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见兴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1324MA52HG9J7A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龙门县龙田镇西埔东四队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龙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3日从龙门县永汉镇守城商店购入花生仁4包(每包50斤,共计200斤),购进单价为5元/斤。当事人以花生仁为原料,采用机器压榨方式共生产上述批次花生油80斤(生产日期:2026年3月5日),销售价格为12元/斤。截至2026年4月3日我局现场检查之日,该批次花生油共对外销售48.8斤,其中包含2026年3月12日以24元/L的价格销售3L(共72元)给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抽样检测,剩余31.2斤尚未销售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在实际结算收取费用时对外销售数量为48斤,实际销售收取金额为576元,用于生产该批次花生油的同批次原材料花生仁亦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批次花生油(生产日期:2026年3月5日)的原材料进货台账以及生产销售台账。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前已召回售出的该批次花生油(生产日期:2026年3月5日)37斤,已退款金额为444元。故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的花生油的经营额为132元,总货值为960元。 综上,根据我局现场检查的情况、当事人提供的原辅料进货台账、生产统计台账、产品销售台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召回情况及当事人陈述,计算其生产经营上述花生油(生产日期:2026年3月5日)的货值为960元,违法所得为132元。 经当事人自查,造成上述批次花生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的原因是刚榨好花生油放凉过程中没有盖上盖子,热油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加剧氧化,当时天气又比较潮湿,水分过多,也会催化氧化。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情况如下:1、盖着盖子来放凉热油;2、放凉过程加台抽湿机,避免储存空间水分过多;3、减少产量,每生产一批卖完再生产,防止放置时间过长,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2、没收31.2斤花生油(生产日期:2026年3月5日)和已召回37斤该批次花生油(生产日期:2026年3月5日);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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