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明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7778588749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嵩明县小新街乡果子园村民委员会上海子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30
(2020)云2501民初2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个旧市锡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锡乙炔厂
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陈**,康*,陈**,袁*
个旧市人民法院
2
2021-04-16
(2020)云2501民初2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个旧市锡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锡乙炔溶解厂
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陈**,陈**,康*,袁*
个旧市人民法院
3
2020-07-16
(2020)云0127民初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
杨**
嵩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4
2021-01-27
(2021)云25民辖终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个旧锡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锡乙炔溶解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0-08-26
2020-07-23
(2020)云0127民初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68.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4-25
2017-09-22
(2017)云0127民初1867号
不当得利纠纷
陈**与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391.84元
民事案件
4
2018-10-15
2017-12-14
(2017)云0127执971号
劳动争议
陈**、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10-12
2018-07-04
(2018)云0127执85号
不当得利纠纷
陈**、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9-19
2018-07-04
(2018)云0127执85号
不当得利纠纷
陈**、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11-09
2017-02-06
(2016)云01民特20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处罚﹝2023﹞54号
当事人于2005年9月29日依法成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综合检验机构)。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活动。根据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嵩明县小新街乡果子园村民委员会上海子村的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一辆车牌为云FS5297的白色箱式货车正欲驶出该公司送货,车上载有该公司充装有乙炔气体的待售气瓶50只,其中3只气瓶检验环显示其超过定期检验期限,具体情况如下:出厂编号为437361的气瓶,生产日期2006年9月,气瓶重量51.7公斤,上次检验日期2019年7月,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7月;出厂编号为601920的气瓶,生产日期2005年7月,气瓶重量55.2公斤,上次检验日期2019年7月,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出厂编号为48623的气瓶,气瓶重量51.8公斤,上次检验日期2019年7月,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同时在该公司充装间的充装台上待充装乙炔气体的150只气瓶中,有22只气瓶检验环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在检查当天之前,3只气瓶无检验标志环,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待装区的气瓶上安装新的检验标识牌。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气体。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综合检验机构),编号:TS7253039-2025-XK,检验项目:气瓶检测—PD4(溶解乙炔气瓶),在其生产车间设有气瓶检测区对气瓶进行检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明超作为气瓶检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事人在对部分气瓶进行检验中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张明超作为气瓶检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对公司部门下达了整改通知、专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溶解乙炔气瓶超期追回管理台帐、对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充实、对充装前的安全加强检查、对超期未检的气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现场未发现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当事人既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建议分别对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张明超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气体;2.对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处20000元罚款;3.责令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检验的行为;4.对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气瓶进行检测的行为处50000元罚款;5.对昆明耕实气体有限公司气瓶检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明超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的行为处5000元罚款。
750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2
嵩卫职罚﹝2023﹞001号
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进行2022年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3、未对2022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离职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4、2022年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气体生产车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50000.00元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