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磐石市纹人墨刻纹身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志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CL6LFX3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河南街汽贸大厦2-东-西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6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文身服务。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均无“未成年人禁入”或“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相关标示内容。 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经营者魏志远在明知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在知晓张津菲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文身服务,文身部位在张津菲左臂小臂内侧,图案为线条状的无色玫瑰花,文身费用为200元,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文身图案为张津菲加魏志远为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提供,魏志远接受我局询问前将张津菲微信删除,微信转账记录未删除。 又查,大部分接受当事人文身服务的顾客通过当事人营业场所内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文身费用,少部分顾客或以现金支付、或加魏志远微信好友后以微信支付。与魏志远为微信好友的顾客,在文身服务结束后,魏志远会删除其微信。 当事人未建立在其处接受文身服务顾客信息的台账,无法通过收款记录确定其从开展文身服务至调查时止,是否向其他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具体违法所得无法进一步查明。
2025年6月14日,我局收到张斌先生实名举报称:2025年6月12日17时许,位于磐石市河南街汽贸城C2-9号门市的纹人墨记得纹身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给未成年人(12周岁,张津菲)纹身。 2025年7月10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我局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文身服务。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均无“未成年人禁入”或“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相关标示内容。 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经营者魏志远在明知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在知晓张津菲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文身服务,文身部位在张津菲左臂小臂内侧,图案为线条状的无色玫瑰花,文身费用为200元,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文身图案为张津菲加魏志远为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提供,魏志远接受我局询问前将张津菲微信删除,微信转账记录未删除。 又查,大部分接受当事人文身服务的顾客通过当事人营业场所内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文身费用,少部分顾客或以现金支付、或加魏志远微信好友后以微信支付。与魏志远为微信好友的顾客,在文身服务结束后,魏志远会删除其微信。 当事人未建立在其处接受文身服务顾客信息的台账,无法通过收款记录确定其从开展文身服务至调查时止,是否向其他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具体违法所得无法进一步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三、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