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福忠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福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6L51LR1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元江县咪哩乡咪哩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06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年7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5年7月16日,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事实;
4、2025年7月16日,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的事实;
5、2025年7月15日,取得现场检查视频截图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的事实;
6、2025年7月16日,取得现场检查图片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的事实;
7、2025年7月16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的实物事实。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的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视频截图、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项“经营未
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未发现对他人造成损害,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经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本局扣押的鲜猪肉24.5千克;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