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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南区华盛源农副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02MACYEXX81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首衡城华中国际食品产业新城M11-C2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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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6〕162号
当事人购进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纳(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25年第11号)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产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 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贰拾壹元玖角整(¥621.9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贰拾壹元玖角整(¥10621.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购进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纳(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25年第11号)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产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 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贰拾壹元玖角整(¥621.9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贰拾壹元玖角整(¥10621.9元)。
10000.00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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