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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博艺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园园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587486328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凤起路2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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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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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2
甬鄞卫放罚﹝2024﹞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卫放罚〔2024〕3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鄞州博艺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市鄞州博艺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名称: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市鄞州博艺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未对使用中的个人放射防护用品每年至少自行检查1次。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F.2.8关于“使用中的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每年应至少自行检查1次,防止因老化、断裂或损伤而降低防护质量,若发现老化、断裂或损伤应自行及时更换”的要求,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0月8日
对宁波市鄞州博艺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元;
1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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