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调关镇乐友母婴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志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CGU9CN6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调关镇琴台路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449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将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分类存放。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指出其存在错误、当场就此违法行为下达《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文号:石市监责改[2023]4-04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当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石市监当罚[2023]4-040号,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