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味什调味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涛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22MADDWRDW5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昌邑乡曹会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新市监处罚〔2026〕7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起,从新建区依烁佳加工厂(个体工商户)(另案处理)采购“黑芝麻油”(标签标示:净含量500mL,物理压榨)、“醇黑芝麻油”(标签标示:净含量1L,物理压榨)、“黑芝麻油”(标签标示:净含量2.5L,物理压榨)并全部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艾佳肴调味美食汇”将上述芝麻油分别标称为“100%纯黑芝麻油”(标签标示:净含量500mL,物理压榨)、“100%纯醇黑芝麻油”(标签标示:净含量1L,物理压榨)、“100%纯黑芝麻油”(标签标示:净含量2.5L,物理压榨)进行网络销售,宣称是100%纯芝麻油。因当事人与新建区依烁佳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为同一经营者陶涛(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0928****),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且产品调拨流转未产生实际采购费用。
另查,新建区依烁佳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以外购大豆油为主要原料(占比约95%),加入该加工厂自制压榨芝麻油(占比约4.5%),并添加芝麻香精(占比约0.5%),经混合调配、罐装、包装后生产出上述涉案产品“黑芝麻油”(规格型号:0.5L/瓶)、“醇黑芝麻油”(规格型号:1L/瓶)、“黑芝麻油”(规格型号:2.5L/桶),冒充纯芝麻油销售。
再查,当事人为提高产品曝光率提升产品销售额,于2025年11月3日通过第三方“龙马助手”对其“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艾佳肴调味美食汇”销售的芝麻油产品开始实施刷单行为。当事人向第三方“龙马助手”支付佣金并提供购买商品的本金,指使第三方“龙马助手”在其“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艾佳肴调味美食汇”购买相应芝麻油产品,生成对应产品成功交易订单,实际未有产品寄出。后因芝麻油产品销售业绩不理想,当事人在2026年2月底自行在网店下架“黑芝麻油”(规格型号:0.5L/瓶)、“醇黑芝麻油”(规格型号:1L/瓶)、“黑芝麻油”(规格型号:2.5L/桶)产品并停止销售。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艾佳肴调味美食汇”上共成交芝麻油订单1765单,交易额合计84277.2元[“黑芝麻油”(规格型号:0.5L/瓶)1104单,合计36973.73元;“醇黑芝麻油”(规格型号:1L/瓶)192单,合计6060.95元;“黑芝麻油”(规格型号:2.5L/桶)469单,合计41242.52元]。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刷单行为创建订单1500条,生成商品虚假交易额共计75680.59元[“黑芝麻油”(规格型号:0.5L/瓶)950单,“醇黑芝麻油”(规格型号:1L/瓶)150单,“黑芝麻油”(规格型号:2.5L/桶)400单]。
实际产生商家已向消费者收款、且消费者已收货订单265单,销售交易额共计8596.61元[“黑芝麻油”(规格型号:0.5L/瓶)154单,“醇黑芝麻油”(规格型号:1L/瓶)42单,“黑芝麻油”(规格型号:2.5L/桶)69单];产生商家已向消费者退款、但消费者未退回货物订单18单,对应涉案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235.53元。
因订单记录未载明每单对应瓶数,且不同时期价格浮动,无法区分各规格销售单价及具体瓶数。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二条“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已售货值金额按实际销售额认定为8596.61元。产生商家已向消费者退款、但消费者未退回货物订单18单,对应涉案产品销售金额认定为1235.53元。当事人经营上述“黑芝麻油”(规格型号:0.5L/瓶)、“醇黑芝麻油”(规格型号:1L/瓶)、“黑芝麻油”(规格型号:2.5L/桶)货值金额共计9832.14元,违法所得共计9832.14元,在经营中已退款1235.53元。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23)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32.14元(其中已退款人民币1235.53元不予没收),并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8596.61元,上缴国库。
同时,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要求的行为,涉嫌违法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23)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23)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送审核机构审核。
50000.00元
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