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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新禄源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201MA78G7EC0C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东疆春办公楼一楼9号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26
(2024)新2201民初4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州区新禄源批发部
杜**
裁判文书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1
(2024)新2201民初4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州区新禄源批发部
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194号
(1)当事人待售的“2562粒南孚电池”、“94瓶大宝SOD蜜”、“133盒好来超白牙膏”、“114盒好来双重薄荷牙膏”、“290盒舒肤佳香皂(纯白清香型)”、“8瓶海飞丝柔润修护型去屑洗发露”“9瓶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8瓶海飞丝怡神冰凉型去屑洗发露”、“32瓶海飞丝海洋清新型去屑洗发露”、“20瓶海飞丝清爽去油型去屑洗发露”、“9瓶飘柔双效滋润柔顺洗发露”、“5瓶飘柔双效舒爽滋润洗发露”、“9瓶飘柔双效去油清爽洗发露”、“7瓶飘柔双效去屑清爽洗发露”、“11瓶潘婷乳液修护去屑洗发露(针对秀发干枯分叉)”、“26瓶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针对秀发干枯分叉)”、“12瓶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针对秀发毛躁打结)”、“624瓶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当事人只能提供部分购进商品的进货票据(南孚电池、海飞丝、舒肤佳香皂),其余商品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 (3)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2月和2023年4月20日从乌鲁木齐市月明楼批发市场2-D-7号的月明楼鑫永盛商行购进上述涉案的南孚电池和日化用品,当事人讲述于2023年3月在1688(阿里巴巴)平台上搜索牛栏山白酒,然后搜出来了一家店,这家店铺上有联系方式,所以没有在平台上购进,而是直接通过打电话联系,购进了30大箱(1大箱/2小箱)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720瓶)。 (4)2023年10月15日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的复函,在乌鲁木齐市月明楼批发市场2-D-7号的月明楼鑫永盛商行内未发现涉案的商品。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合法取得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按照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市场参考价,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7411.6元,故伊州区新禄源批发部违法经营额为27411.6元。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2562粒”、“94瓶大宝SOD蜜”、“133盒好来超白牙膏”、“114盒好来双重薄荷牙膏”、“290盒舒肤佳香皂”、“8瓶海飞丝柔润修护型去屑洗发露”、“9瓶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8瓶海飞丝怡神冰凉型去屑洗发露”、“32瓶海飞丝海洋清新型去屑洗发露”、“20瓶海飞丝清爽去油型去屑洗发露”、“9瓶飘柔双效滋润柔顺洗发露”、“5瓶飘柔双效舒爽滋润洗发露”、“9瓶飘柔双效去油清爽洗发露”、“7瓶飘柔双效去屑清爽洗发露”、“11瓶潘婷乳液修护去屑洗发露”、“26瓶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12瓶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624瓶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 3.处二万七千五百元整(27500元)的罚款。
275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