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智成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艺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3MAD4NHW34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龙桂村六组1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6〕128号
经查,2026年2月16号,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修文街上的不知名的零售店购买贵烟(硬高遵)等3种120包卷烟在修文县龙场街道龙桂村六组113号销售,截至2026年2月25日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购销具体情况如下:
1.贵烟(硬高遵)购进70包,购进价25元/包,销售价26元/包,已销售5包,剩余65包,获利5元,违法经营额1820元;
2.贵烟(喜)购进30包,购进价15元/包,销售价16元/包,已销售6包,剩余24包,获利6元,违法经营额480元;
3.云烟(紫)购进20包,购进价12元/包,销售价13元/包,未销售,剩余20包,获利0元,违法经营额260元;
上述3种烟共购进120包,已销售11包,剩余109包,共获利11元,违法经营额25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拾壹元(¥11.00),罚款人民币捌佰玖拾陆元(¥896.00)。
896.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修市监处罚[2025]14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从附近的小便利店购进5品种的卷烟、500包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龙桂村六组113号进行销售,截至2025年3月31日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购销具体情况如下:
1.贵烟(萃)购进110包,购进价18.5元/包,销售价20元/包,已销售8包,剩余102包,获利12元,货值金额2200元;
2.黄果树(佳品)购进180包,购进价9.5元/包,销售价10元/包,已销售7包,剩余173包,获利3.5元,货值金额1800元;
3.云烟(软珍品)购进80包,购进价21.5元/包,销售价23元/包 ,已销售8包,剩余72包,获利12元,货值金额1840元;
4.贵烟(硬高遵)购进80包,购进价24.9元/包,销售价26元/包,已销售7包,剩余73包,获利7.7元,货值金额2080元;
5.贵烟(跨越)购进50包,购进价24元/包,销售价25元/包,已销售8包,剩余42包,获利8元,货值金额1250元;
上述5种烟共购进500包,已销售38包,剩余462包,共获利43.2元,货值金额91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4月30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进货来源、购销情况、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其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进货来源、购销情况、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四、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委托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报告1份(NO:R-ZW52250300403),证明其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权限;
证据八、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
罚款0.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9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