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右所镇龙泉供水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浩洋 | 注册资本:18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2781694825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小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297号
经查明,澄江市右所镇小西社区东大河村由澄江市右所镇龙泉供水站供水并收取水费及水表管理,共有生活用水户274户,水表274块,上述274块水表均无首次强制检定合格标识,由该水站用于水费结算,均未按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直接投入使用,属于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即安装使用的违法行为。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