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激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武兴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3MACF652K5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九集小镇项目6-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承认该批次的侵权商品是从朋友安庆奥兰德酒吧那进购的,因朋友酒吧经营不善,以半卖半送的方式低价购买的。根据徐武兴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共进购3瓶马爹利名士(1.5L),5瓶马爹利蓝带(700mL),13瓶马爹利名士(700mL),6瓶马爹利蓝带(1.5L),因距离较近,未经物流,而是亲自去朋友酒吧拿货的。当事人进购上述商品后,因为对方是朋友关系,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向对方索要商品的相关票证。
当事人因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购进渠道,而从非日常购进渠道低价购进了3瓶马爹利名士(1.5L),5瓶马爹利蓝带(700mL),13瓶马爹利名士(700mL),6瓶马爹利蓝带(1.5L)来准备销售,经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侵权商品。当事人应知却不知商品合法来源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因购进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至被检查发现时间2025年6月13日持续较短,且根据现场扣押的商品数量,27瓶假冒侵权马爹利酒只有两瓶马爹利蓝带700mL被消费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同时具备两种减轻情形,可适用一般减轻行政处罚,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40%至7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
17580.00元
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