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柳丹饰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FDJGRX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世纪商务广场一楼105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3〕21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从杭州九堡一装饰品商场门口路边摊位购进标有“”和“”标识的发夹15个和标有“”的项链2条,购进价格为发夹5.00元/个,项链10.00元/根,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等相关资料。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商品放在店铺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发夹8.00元/个,项链20.00元/根。至2023年6月6日现场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商品。
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依法扣押的上述商品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另查明:“”和“”商标的所有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商标注册证号:G1189929,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14类):首饰盒(时尚首饰);钥匙环;首饰用品(时尚首饰)......。“”和“”商标于2011年5月27日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标有“”和“”标识的15个发夹和标有“”的2条项链;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