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翼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沙善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592501019P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37号3号楼二楼东区A087号工位(集群登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园市监处罚〔2026〕20号
2012年,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设立登记,双方未签订协议,因时间较久,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当事人支付代办费用的时间、方式、金额不详。当事人称不清楚设立登记时所用《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来源。
经向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调查, 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68号2幢207室权属登记不存在。
另,通过当事人设立登记时委托人陆方林的联系方式,本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调查过程中无法确认案件所涉虚假材料的实际制作人,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员无法确定。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故认定当事人系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接受调查,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减轻处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11-1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