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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富昊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俊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3MA49AFF97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马家店街道丰坪巷2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4﹞194号
经查,2021年4月27日,枝江市金润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品使用方)与枝江惠民泽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枝江市金润源水务有限公司涂塑管材及管件采购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使用方委托枝江惠民泽楚贸易有限公司代为购买涂塑管材及管件。同日,枝江市惠民泽楚贸易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当事人为产品供应方,枝江市金润源水务有限公司为产品最终使用方,由当事人按该合同约定购买涂塑复合钢管(以下简称复合钢管)及管件,并按清单价格表载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单价履行交付,产品数量据实际用量据实结算。《采购合同》随附的清单价格表载明DN80*4.0mm、DN100*4.0mm两种规格复合钢管的单价分别为77.92元/米、99.44元/米。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与张金红通过微信联系方式确定采购复合钢管相关事项,明示产品必须符合CJ/T120-2016《给水涂塑复合钢管》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的要求。同日,张金红通过微信方式与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载明涉案的DN80*4.0mm、DN100*4.0mm两种规格复合钢管的数量、单价、金额分别为:DN80*4.0mm,数量:2520米,单价:61.20元/米,金额154224.00元;DN100*4.0mm,数量:1500米,单价:78.30元/米,金额117450.00元;备注标明有涂蓝色里外涂层350微米等内容。2021年5月,张金红将合同约定的复合钢管(批号2021.5.18,下同)通过汽车货运方式交付当事人,并随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2021.5.18《天津市树辉钢管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各一份,《天津市树辉钢管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标注有涂层厚度250微米,符合标准要求,结论为合格等内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21日按合同约定分三次支付复合钢管定金、发货款、尾款共计449802.00元,其中DN80*4.0mm、DN100*4.0mm两种规格复合钢管支付金额为271674.00元。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按《采购合同》约定将上述复合钢管及随附的合格证明书和相关资质材料交付产品使用方。同日,产品使用方向当事人出具《进货验收单》。其中DN80*4.0mm复合钢管数量为2520米,交付(销售)单价77.92元/米,实际结算金额为196358.40元;DN100*4.0mm复合钢管数量为1500米,交付(销售)单价99.44元/米,实际结算金额为149160元,上述两种涉案的复合钢管实际结算金额合计为345518.40元。2023年11月1日,本局在当事人陪同下对产品使用方库存的、由当事人交付的、批号为2021.5.18的DN80*4.0mm、DN100*4.0mm两种规格复合钢管进行稽查抽样取证,委托湖北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内涂层厚度(环氧树脂)、内表面附着力计2项指标进行检验;委托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色度、浑浊度、高锰酸钾消耗量(以氧气O?计)等22项指标进行检验。2023年11月20日,本局收到湖北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委2023-1787、委2023-1788)载明:1.DN80*4.0mm树辉牌给水涂环氧树脂(EP)复合钢管;内涂层厚度(环氧树脂);单位:mm;标准要求:0.35;检测结果:0.229~0.270;单项评定不合格;2.DN100*4.0mm树辉牌给水涂环氧树脂(EP)复合钢管;内涂层厚度(环氧树脂);单位:mm;标准要求:0.35;检测结果:0.151~0.235;单项评定不合格。检验结果均为:当事人涉案产品按CJ/T120-2016进行检验,所检内涂层厚度(环氧树脂)未达到CJ/T120-2016的标准要求。2023年11月21日,本局将上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2023年11月23日,本局收到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X2023CP03855、№:SX2023CP03856)均载明:涉案产品的色度、浑浊度、高锰酸钾消耗量(以氧气O?计)等22项指标经检验,检验结果均为:该样品所检指标符合CJ/T120-2016的标准要求。同日,本局将上述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截至本局调查终结之日,除本局稽查抽取的样品外,产品使用方按施工要求将当事人交付的复合钢管分割安装完毕,无库存。案发后,产品使用方对当事人提供的已安装的复合钢管进行了更换,更换后的复合钢管无法恢复原状,产品使用方拟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综上,当事人涉案复合钢管购进金额271674.00元,销售金额345518.40元,货值金额345518.40元,违法所得73844.40元。另查明,当事人将不合格的涉案复合钢管交付使用,造成产品使用方重大财产损失。经协商,由当事人、张金红和天津市树辉钢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使用方因使用涉案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2024年4月7日,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产品使用方出具《谅解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的复合钢管冒充合格复合钢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094.49元;2.处涉案复合钢管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计431898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465992.49元。
431898.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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