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知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娇娇 | 注册资本:5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1103MA10063T1M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道迎宾社区迎宾小区0067栋3单元4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市监处罚〔2025〕490号
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接到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线索移交书 (兴市监案移[2025]147号)内容为辽宁知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使用他人条形码的麻辣烫。
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接到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沈于市监陵案移[2025]301号)内容为辽宁知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使用他人条形码的麻辣烫。
2025年5月29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辽宁知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居民楼内,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老式东北麻辣烫条形码编号:6975669764751。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商品已经下架。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2025年8月5日,辽宁知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娇娇依法接受询问。承认老式东北麻辣烫条形码编号:6975669764751,持有人是沈阳十新食溢食品有限公司,因委托生产加工时自己公司未申请商品条码,所以使用沈阳十新食溢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知道自己被举报后,立刻产品下架,申请自己公司的商品条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辽宁知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沈阳十新食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麻辣烫时,当时辽宁知喜食品有限公司没有自己的商品条码,与沈阳十新食溢食品有限公司协商后,使用了沈阳十新食溢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辽宁知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条形码不符合要求麻辣烫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案对照市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处理审批表》(〔2025〕0813号)、(〔2025〕0836号)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辽宁知喜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及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2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
查情况);
4.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情况进行核实);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辽宁知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使用委托方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各方面因素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得知被举报后马上把产品下架,申请自己公司商品条码,更换包装的行为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辽宁知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使用委托方商品条码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