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仙草大药房徐李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49PYBQ4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老新镇赤生西路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523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并依法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为潜江市老新镇赤生西路33号,经营方式为零售。
2025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处方药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3月8日、2025年3月9日销售处方药的处方笺均由该店负责人黄波进行处方审核签字,无当时注册执业药师李玲进行处方审核签字。
当事人提供了李玲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421221900300,资格证书号:201810026420001876,注册日期:2021年07月22日。
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1年7月22日以500元/月的工资聘用李玲为当事人的审方员,李玲于2021年7月22日经注册成为该店执业药师,从注册起从未在当事人店中上班。
当事人于2025月3月27日对上述挂证执业药师予以解聘,重新聘请执业药师冯家林到店执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2
潜江市监处罚〔2024〕135号
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于2021年6月9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潜江市老新镇赤生西路33号从事药品零售。
自2021年3月起,当事人陆续购进了标称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规格为30G(0.30x8mm)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63152061)5盒,以及规格为32G Tip ETW(0.23/0.25x6mm ETW)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73151271)35盒,采购金额共计560.5元。尔后,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
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有规格为30G(0.30x8mm)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4盒未售出,已售出1盒,销售价格为16元/盒,获利1元;尚有规格为32G Tip ETW(0.23/0.25x6mm ETW)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2盒未售出,已售出33盒,销售获款556.8元,平均销售价格为16.87元/盒,获利104.3元。上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共计6盒尚未售出,销售总额共计572.8元,违法所得共计105.3元,货值金额共计670.54元。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将上述两种规格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下架,停止销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5.3元,并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