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思州源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选成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01MA6G175C7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凯里市清江路421黔江饭店30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农〔渔业〕罚〔2023〕12号
2023年8月31日,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凯里市森林公安局、凯里市市场监督局对凯里市辖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凯里市思州源副食店经营有:1.六顺七钩钓具67套,规格:7钩/套;2.营光玉(溪池钓仕掛)七钩钓具89套,规格:7钩/套。依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公布的禁用渔具名录规定,上述渔具属于真饵复钩七钩钓具,是禁用的渔具。当事人凯里市思州源副食店涉嫌销售禁用的渔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经电话请示本机关领导批准,对上述禁用的渔具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9月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0﹞24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成立凯里市非法捕捞案件渔获物认定及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工作组和非法捕捞案件渔(网)具认定工作组的通知》(凯农通﹝2021﹞88 号)文件规定,本机关组织认定工作组对凯里市思州源副食店销售的渔具作出了认定意见。2023年9月6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2023年9月18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当事人经营上述禁用的渔具的具体情况,核实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
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禁用的渔具进货、销售记录和经营台账等证据材料,据当事人供述:“上述渔具是2023年3月份从上门推销的推销员那里进的货:1.六顺七钩钓具67套,规格:7钩/套,购进5盒,每盒20套,共100套,进货价2.6元/套,销售了33套,销售价3元/套;2.营光玉(溪池钓仕掛)七钩钓具89套,规格:7钩/套,购进10盒,每盒20套,共200套,进货价2.1元/套,销售了111套,销售价2.5元/套;销售金额共计376.50元。”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当事人销售上述禁用的渔具获得违法所得37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执法检查图片(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凯里市思州源副食店销售的渔具的认定意见》(1份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证实当事人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5页),证实当事人供述获得违法所得情况和无法提供进货、销售记录、经营台账的事实;
证据四:《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2页)、《送达回证》(2份2页),证实本机关
一、没收违法销售禁用的渔具:1.六顺七钩钓具67套,规格:7钩/套;2.营光玉(溪池钓仕掛)七钩钓具89套,规格:7钩/套。
二、没收违法所得376.50元。
三、并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须缴纳罚没款共1376.50元(大写:壹仟叁佰柒拾陆元伍角整)。
1000.00元
凯里市农业农村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