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家得利生鲜龙泉名城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敬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DW6JPH2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尚志镇沿河委龙泉名城1号楼2层四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1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3日在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夏家干杂批发店购进了2件姜,每件95元,每件为19斤,共38斤,合计为190元,销售价每斤6.99元对外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65.62元;2025年8月25日在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艳华菜业购进了2件板葱,每件43元,每件为35.5斤,共71斤,合计为86元,销售价每斤1.49元对外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05.79元,姜和板葱的违法所得合计为371.41元;2025年8月26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龙海市弘昇果蔬专业合作社向尚志市家得利生鲜龙泉名城店销售的板葱和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22日出具报告判定该批次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4日,我局收到尚志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移交的线索和检验报告,2025年9月24日,我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A2250614482103011C、№:A2250614482103008C)、负责人梅敬华签收,无异议。
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能提供采购该产品的供货者资质、进货票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查阅当事人的进货台账,台账按规定记载了食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等,说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了相关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0.00元
-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