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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湖北)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霍显英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4MA49NCRL4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门市掇刀区兴隆大道南端1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8-31
(2023)鄂0802执1249号之二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与阿美(湖北)能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141号
经查,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美(湖北)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计量领域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地现场发现一台正在投入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地磅),该台设备主要用于该企业天然气进出货物的称重工作,称重数据一方面用于企业内部货物库存、出入库核算计量,另一方面直接作为和合作客户之间贸易结算的重要计量依据。经核查确认,涉案电子汽车衡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属于必须定期开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自2015年将该电子汽车衡购置安装并投入运营使用后,直至本次检查案发,均未按照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强制检定。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电子汽车衡主要用于本公司货物进出的内部计量和与客户的贸易结算。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停止使用涉案计量器具,并向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荆门分院申请检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消除违法隐患,结合本案事实,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元。
6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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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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