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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米歌神疆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岗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MA78G5GR0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拓大道1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5
(2025)新23民终1965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新疆米歌神疆食品有限公司,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市监处罚〔2025〕91号
经查明,当事人新疆米歌神疆食品有限公司证照齐全,主营汉堡面包、调味料等产品,汉堡面包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面包粉、白砂糖、黄油、面包改良剂、水、芝麻、酵母、丙酸钙等食品原料,所用食品原料均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原料。当事人抽检当日生产汉堡面包16箱,销售价为65元/箱,每箱24袋面包,抽检使用了8袋,剩余的15箱(销售金额975元)又16袋(销售金额40.95元)已全部售出,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汉堡面包违法所得为1015.95元。2025年7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报告中表明,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在汉堡面包中不得使用,而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汉堡面包中的该项目实测值为0.196g/kg,超出了该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汉堡面包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且无主观故意,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15.95元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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