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齐心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博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8747488585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国道西路1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26号
当事人于2003年4月8日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2023年6月26日经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0150022828557,有效期至2028年6月25日),在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国道西路158号从事粮食收购、大米生产、大米、初级农产品(不含稻谷、烟叶、蚕茧)销售。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在湛永祥处收购了805稻谷,稻谷收购价为2.7元,金额2174元。同日,当事人工作人员陈国权、颜其祥以上述稻谷为原材料加工生产了15袋渝梁十里香(籼米)(5袋)。其中有2袋销售给了渝北区的黄守斌,销售价格20元袋,销售额40元,剩余的13袋于2023年10月20日销售完毕,销售额共计300元。2023年9月18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在黄守斌处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渝梁十里香(籼米)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袋,抽取样品2袋,其中检验样品1袋,复检备份样品1袋,购买价格为25元袋,2袋共计50元。2023年10月2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305773),《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镉(以计),;;标准指标;;0.2;;实测值;0.2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5009.15-2014;;备注;;。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计)项目不符合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305773),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行使此项权利;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023年9月13日生产的渝梁十里香(籼米)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上述渝梁十里香(籼米)的货值金额300元,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另查明,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制定并发出了《重庆市齐心米业有限公司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公告》。但由于间隔时间太久,销售零散,故目前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的渝梁十里香(籼米),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