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丽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牟秀娟 | 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776139979X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解放路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7
2016-12-22
(2016)黔06民终1262号
供用电合同纠纷
沿河供电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丽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沿市监处﹝2023﹞352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的压力容器(储气罐)未经过检验检测、电劲葫芦桥式起重机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时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沿市监强制﹝2023﹞091401号、沿市监强制﹝2023﹞092201号】、物品清单【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30922号)、(20230914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沿)市监特令﹝2023﹞第091401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查出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数量、规格、名称等详细信息。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8日对当事人在团结分局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经过。 5.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进行了拍照取证,证明了现场的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劲葫芦桥式起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超期未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施与未按要求检验的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3.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