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太兰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太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7MA1QWC4A74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朱家边村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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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溧市监处罚〔2024〕60号
经查,当事人于1999年12月9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烟花爆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2023年5月份从溧水区玉厚食品批发部以0.8元/袋的价格购买5盒(20袋/盒)卫龙霸道熊猫辣条。上述商品购进后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以1元/袋的单价对外销售,其中一包被投诉举报人所买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
2024年1月26日,本局根据12345热线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4袋卫龙霸道熊猫辣条(净含量16克/袋、生产日期:2023-09-06、保质期:120日)超过保质期。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实施了扣押。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涉案食品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经营额为5元,违法所得为出售给投诉举报人的那一包超过保质期的熊猫辣条的净利润,为0.2元。
当事人在经营涉案食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处理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识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