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杉杉鑫宇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春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82MA1C7CMM0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富锦市二龙山镇龙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市监处罚〔2026〕40号
当事人于2020年08月12日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10月30日取得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后在富锦市二龙山镇龙山村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富锦市二龙山镇龙山村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富锦市杉杉鑫宇超市内销售的饮料可口可乐和雪碧未按规定查验初次交易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6〕EL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4月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市监当罚〔2026〕EL2号),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026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富锦市杉杉鑫宇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饮料可口可乐和雪碧仍未按规定查验初次交易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截止案发,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查验初次交易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查验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第一百一十六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上缴财政。
500.00元
-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