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路路通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MACP2P1G8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22栋1-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4]28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劣药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抽检的事实;
证据二: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检验检测报告》232400112188 报告编号:送(2024)016 1份,证明涉案中药饮片斯皮诺素项目不合格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相关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购进涉案炒酸枣仁的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益民养生滋补堂营业执照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不具有销售药品资格的企业进购中药饮片的事实。
证据六:信用中国(贵州)查询到的习水县路路通药业有限公司的信息报告,证明当事人未被行政处罚过,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捺印或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4〕28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1.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落实整改,完善了药品管理制度;2.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配偶离家无法联系,有19万元贷款,房屋也因配偶欠债原因被法院查封。经我局复核认为: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提供了社区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贷款信息、房屋查封信息等,证实了当事人经济困难的事实。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斯皮诺素项目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炒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
警告#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