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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草尾镇小资美妆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81MA4QQR3W43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沅江市草尾镇运粮路与草尾大道交界处(现国土所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沅市监案字〔2023〕59号
2023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运粮路与草尾大道交界处(现国土所对面)的沅江市草尾镇小资美妆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门店外墙、楼梯间内外等处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包含“双眼皮、整形、祛眼袋、术前、术后、肋软骨隆鼻案例术后即刻、小资美妆”等。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2023年3月2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4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份在沅江市草尾镇从事美容服务行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与益阳市瑞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签署了《整形美容市场转诊合作协议》,该公司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0日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制作费用包括:楼梯间内广告灯箱500元,楼梯间外侧广告牌180元,门店外墙广告牌780元。广告费用合计1460元。
罚款2920元。
2920.00元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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