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陈金良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桂平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D7JP66N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振彩四巷1号101(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325号
当事人为一家个体户凉茶店,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401110660839(1-1))。2024年6月2日,当事人按祖传配方制作“祛湿茶(凉茶)”约1800ml。待放凉之后,自行灌装在每瓶300ml的空塑料瓶内放在自家店铺中售卖,售卖价格为5元/瓶。2024年6月2日共灌装4瓶上述祛湿茶(凉茶),剩余的倒入写着“清热祛湿茶”的保温壶中,灌装好的4瓶祛湿茶(凉茶)全部销售给抽检单位了,剩余的保温壶中的600ml祛湿茶(凉茶)全部倒掉了,无库存,共获得祛湿茶(凉茶)的销售收入20元。上述中药材当事人称是从清平市场购买的,但无法提供任何索证索票资料。
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院初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BY2401277),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祛湿茶(2024年6月2日加工)麻黄碱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复检《检验检测报告》(NO食复2024-07-0004),报告显示祛湿茶(凉茶)(加工日期:2024-06-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BJS 201701《食品中西布曲明等化合物的测定》进行检测,所检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麻黄碱单项评价与初检一致。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添加药品(麻黄碱)的凉茶的违法行为。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祛湿茶(凉茶)”(加工日期:2024-06-02)的货值为3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麻黄碱)的凉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麻黄碱)的凉茶的行为的违法所得2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麻黄碱)的凉茶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1002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麻黄碱)的凉茶的行为。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