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博庆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NMJ85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大道自编115号之八(可作厂房使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0
(2025)粤0114民初35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爱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庆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6
2025-04-10
(2025)粤0114民初35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1774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4〕367号
当事人生产的“泰菓椰子果冻”(生产日期2023-11-29),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不合格。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3J1330447)显示,上述“泰菓椰子果冻”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所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收“泰菓椰子果冻”(生产日期2023-11-29)42盒;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25000元,罚没款合计25040元。
25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