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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仁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加强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0MACT2DXB1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道铁南新城9号楼105门市--205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2025〕14号
现查明,该药店于2025年2月11日在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3盒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国药准字:HJ20160545。当事人仅购进一次该批号药品,共三盒,已全部销售,分别于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1日和2025年3月3日各销售一盒,每盒销售价格为140元。该药店现场提供了供货商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合格供货方档案表、开票信息、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检验报告,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复核)单,药品销售记录,销售处方。 依照《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瑞舒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相关情况的函》(渝药监检三便函〔2025〕173号)内附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及《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瑞舒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相关情况的函》(渝药监函〔2025〕257号),通报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形,上述涉案药品为劣药。白山市仁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十二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时,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不扣除成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本案违法所得为420元。
白山市仁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购进涉案药品渠道合法,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该药店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第(一)项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第(二)项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第(三)项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该药店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十二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时,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不扣除成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自由裁量,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20元,依法上缴国库。
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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