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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庙滩镇云峰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云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5MA4BCWAM0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庙滩镇夕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市监处罚〔2024〕311号
经查,“白云边”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5576721;注册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续展有效期限:1999年06月27日至2029年06月27日。 现查明,据当事人程云峰陈述,当事人使用微信备注名为:“帝豪副食”,微信号“wxid_y11v5do4ojmo22”与谭成耀联系。从谭成耀处购进“白云边系列酒”,分别于①2020年购进“白云边十二年”白酒10件,价格2200元;②2021年购进“白云边十二年”白酒20件,价格4500元;③2022年购进“白云边十二年”白酒15件,价格4500元;“白云边十五年”白酒10件,价格4900元;④2023年购进“白云边十二年”白酒7件,价格2000元。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结算的,共计转帐18750元。进价格分别为:①“白云边十五年”白酒490元/件;②“白云边十二年”白酒200元-240元/件不等。当事人从谭成耀处购进的“白云边系列”白酒都已售完,“白云边十二年”白酒售价:500元/件,“白云边十五年”白酒售价:800元/件。谭成耀销售的白酒经“白云边”商标持有人湖北白云边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均属假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之规定,通过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计算,上述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合计34000元(其中:①“白云边十二年”白酒52件:52件×500元/件=26000元,②“白云边十五年”白酒:10件×800元/件=8000元)作为侵权商标的违法经营额。...[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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