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上党区杨洋车业电动自行车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洋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21MAD7CMMTX0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韩店村西亭巷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上市监处罚〔2024〕66号
经查实:
1.本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蓄电池防篡改部分: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匹配不合理,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为38mm。
2.涉案电动自行车由当事人从山西振丰恒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2辆,购货价格为1499元/辆,未售出,可查涉案货值金额为2998元,未发现违法所得。
3.通过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称涉事电动车原装电池安装时尺寸不合适,计划在涉事车辆销售时进行电池更换改装。
4.当事人能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相关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被询问人解释答复相关调查问题情况;
3.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和负责人身份情况;
4.《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0831013)1份,证明涉事电动自行车不合格事实;
5.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收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
6.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采取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及整改情况。
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5996元。
5996.00元
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