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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铁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BXQ7GN8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杭栢城12幢3601室(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0
(2026)浙0113民初3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意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6
(2025)浙0113民初1391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詹**
安徽省长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昱蒙建筑工程中心,杭州中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东部数智城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9
(2025)浙0113民初1391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詹**
上海昱蒙建筑工程中心,杭州东部数智城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中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长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39号
当事人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临平区东湖街道杭政储出2023-141号地块项目总包单位。该项目在2025年06月30日至2025年07月20日期间已办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杭综执处临平0182-05,有效日期:2025-06-30至2025-07-20。 2025年7 月16日凌晨,当事人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未安排专人值守工地大门,放任未在《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中的无准运证运输车辆(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浙A71C0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AFH0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浙A22D6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AEX4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浙A97D0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AEX9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及阜阳市德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A30B0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AHY2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临平区东湖街道杭政储出2023-141号地块项目装载建筑垃圾后,倾倒至海宁市上运综合码头4号泊位。截止案发时,上述车辆擅自倾倒建筑垃圾21车次,每车约20立方米,共计420立方米。此外,根据对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德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海宁市上运综合码头4号泊位负责人李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上述车辆倾倒至海宁市上运综合码头4号泊位的建筑垃圾已用于拌入沙子进行销售。 2025年08月13日,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抄告征求意见联系函,2025年08月14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反馈意见“经过调取海宁上运综合码头竣工环评验收报告和海宁渣土消纳场登记备案记录,并经现场核实,海宁上运综合码头是合法码头,其中5号-7号泊位具备建筑垃圾中转资质,并经我局登记备案”。根据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意见,证明上述车辆倾倒建筑垃圾的海宁市上运综合码头4号泊位不属于合法消纳场地。该行为已构成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关于违法所得:经调查,未产生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作为临平区东湖街道杭政储出2023-141号地块项目总包单位,虽与分包单位杭州誉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但未尽到对工地大门管理核心职责,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进出工地期间,未安排专人值守工地大门,放任未在《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中的无准运证运输车辆进出工地,逃避电子联单扫码、删除工地出入监控视频(被分包单位杭州誉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删除),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分包单位、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当事人在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中,主要起次要、辅助作用。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35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30
2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35号
案件名称: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被处罚人名称: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30日22时00分至2025年11月30日23时30分,当事人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杭州市临平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为4号楼负一层底板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有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振动棒一根,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0日23时30分停止违法行为。经查实,此次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6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27
3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00号
当事人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地块项目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单位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16
4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44号
当事人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章家河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单位。2025年07月09日,杭州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A8Y558、浙A0Y332、浙A2Z852、浙A08A56、浙A5Y022、浙A2Y109、浙A0Y568、浙A3Z196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平区南苑街道临平政工出【2024】13号地块年产160万件服装产品制造项目装载建筑垃圾出发,运往临平区杭州临平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平区南苑路华宁路西南地块场地平整工程)消纳。经查实,2025年07月09日上述车辆未在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章家河安置房项目装载建筑垃圾,但是在该项目使用了电子转移联单。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如实记录电子转移联单信息共43车次。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对运输车队已立案查处,立案编号:杭临平综执立字〔2025〕第000140号。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