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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荣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4MA3MTGHM2Q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紫金山路1号帝唐大厦21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1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梁*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4
服务合同纠纷
张**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丽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杨**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8
服务合同纠纷
施**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0
服务合同纠纷
古丽娜尔·条力更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洛苏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1
服务合同纠纷
吴**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6
2025-04-14
服务合同纠纷
刘**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7
2025-04-07
服务合同纠纷
施**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8
2025-03-28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9
2025-03-17
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谢*,张**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3-03
服务合同纠纷
苏**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4
(2025)鲁0105民初122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张**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3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梁*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3
2026-01-14
(2025)鲁0105民初113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9
(2024)鲁0105民初1510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施**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5
2025-06-05
(2025)鲁0105民初37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吴**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6
2025-04-10
服务合同纠纷
施**
山东弘恩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天市监处罚〔2024〕147号
经调查查明: 2024年3月16日,举报人预先缴费35000元,于2024年4月2日与当事人签定《弘恩教育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当事人对其孩子进行心理咨询服务业务,该《协议》存在下列内容: 一、“重要须知1、弘恩在此特别提醒,您在签订《弘恩教育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前,必须事先认真阅读本服务条款中的各项内容,包括免除或者限制弘恩责任的免责条款及对客户的权利限制。请您审阅并接受或不接受本服务条款(未成年人审阅时应得到法定监护人的陪同)。您接受弘恩服务的行为将被视为您对本服务条款全部的完全接受。; 二、“五、服务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费用包括以下部分:(1)咨询采纳服务费,占总费用的10%;(2)会议研讨、制定方案费,占总费用的 30%;(3)指导资料(一套)费用,占总费用的20%;(4)后期指导服务费,占总费用的40%。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购买的服务内容来制定相应的亲子教育指导方案,该方案具有完整的制定体系。据本协议第五条双方约定的内容,乙方总体服务步骤大致分为前期咨询阶段、研讨制定方案阶段、执行方案阶段。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主张退款的,乙方可根据具体的服务进程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甲方,协议提前终止;若甲方无充分理由和相关证据主张退款的,乙方可拒绝甲方的退款要求。本协议已行完毕的,乙方不予退款。”; 三、“八、协议解除、中止或终止1、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协议的,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并退还未履行完毕的服务内容所对应的服务费用;乙方不同意解除的,双方应维续履行本协议。若本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甲方要求退还费用的,乙方不予退还。”;四、“十、责任免除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乙方的责任,不能作为评价乙方服务专业度的依据:(1)甲方或家庭成员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2)甲方或家庭成员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甲方或家庭成员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4)甲方或家庭成员酗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5)甲方或家庭成员失踪、下落不明的。4、乙方工作人员在本服务之外向甲方的应允、承诺、保证或发表的观点不能代表乙方观点,不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向举报人提供的《家庭亲子教育咨询方案》咨询督导老师简介中有以下内容表述:“舒贤、心灵疗愈师、家庭教育指导师、青少年素质训练导师、中科院心理咨询师,专注于“家庭教育、青少年教育十余年,帮助数以千计的家庭走向幸福和谐”等内容。对于以上表述,当事人作出说明:《家庭亲子教育咨询方案》中咨询师“舒贤”,其姓名为“王树贤”,“舒贤”为其本人在从事教育咨询工作中使用的代称,当事人提供了“王树贤”身份证及其工作时佩带的工作证照片。对简介中表述:“中科院心理咨询师,专注于家庭教育、青少年教育十余年”,当事人提供“王树贤”2014年考取的《心理咨询师三级证书》、2024年取得的“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颁发的《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合格证书》,证明“王树贤”的“中科院心理咨询师”身份及从业时间。对简介中表述:“心灵疗愈师、家庭教育指导师、青少年素质训练导师、帮助数以千计的家庭走向幸福和谐”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向举报人提供的《家庭亲子教育咨询方案》中有以下内容表述:“督导老师:吴博士”,同时举报人提供的 2024年3月16日当事人工作人员与其微信聊天的截图显示:“吴东辉博士、弘恩家庭教育&养正心理疗愈中心特聘专家、中国整合式亲子疗愈导师、中国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常务理事、斯坦福心理学博士、曾在海外接受长达10年5000小时的心理学专业训练。擅长积极心理学、艺术表达性治疗、故事以及叙事疗法、TA 交互式沟通领域、家庭结构化治疗、格式塔技术、亲子焦点解决技术、萨提亚家庭治疗。在亲子行为干预、家庭系统式治疗、情感咨询以及特殊孩子的心理咨询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对于以上表述,当事人作出说明:“吴东辉”真实姓名为“吴冬辉”,其本人从业时自行进行了更改,其本人入职时提交给当事人的相关资质证明,除《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两本证书外,其他大部分为外国证书,吴东(冬)辉本人隐瞒了“心理学博士”文凭的真实性,当事人承认未认真审核,在与举报人签订《弘恩教育咨询服务协议》时,产生了虚假表述内容。
一、对当事人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行为,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 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整。? 二、对当事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规定,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 罚款200,000元整。
210000.00元
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1-0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