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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小霞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涂会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AJP0ET5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街道办事处顺海烂泥冲顺海名苑综合楼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烟处﹝2026﹞第017号
22026年01月27日上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谢泽辉(执法证号:24010452021)、雷小二(执法证号:24010452008)2人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顺海村市场进行检查时,11时49分,依法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街道办事处顺海烂泥冲顺海名苑综合楼1层[乌当区小霞便利店]进行检查,向当事人涂会霞(女)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告知权利义务后,在当事人涂会霞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在其经营场所展卖酒柜的货架最底层地面上查获一批卷烟,条烟码被损毁及“印有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对应的激光喷码”不一致,经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涂会霞共同清点,该批卷烟的品种、数量共计4个品种17条。当事人涂会霞在案发现场且无法提供条烟码被损毁的卷烟及完整条烟码卷烟的合法购进凭证,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具有可移动性,易损毁的属性,存在可能灭失和难以取得的可能,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当日,我局主管领导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向当事人涂会霞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01月28日我局委托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抽取的涉案卷烟样品进行鉴别检验,02月09日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针对涉案卷烟送检样品出具了鉴别检验报告。02月11日贵阳市乌当区烟草专卖局依法为涉案卷烟出具了涉案卷烟专卖品核价认定。0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涂会霞进行调查询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涂会霞持有贵阳市乌当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12131979),负责人(经营者)均为涂会霞,企业类型(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有效期限自2025年02月24日至2026年04月15日。经营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街道办事处顺海烂泥冲顺海名苑综合楼1层[乌当区小霞便利店]。当事人涂会霞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在许可证规定的地域和范围等渠道进货而擅自从许可范围之外违法购进卷烟,并将所购进的违法卷烟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被查获,被查获该批卷烟为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中华(硬)3条、芙蓉王(绽放)3条、贵烟(软高遵)9条共计4个品种17条。经抽样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鉴别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全部属真品卷烟,鉴于当事人涂会霞所供述的涉案卷烟购进价格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本局依法不予采信。经贵阳市乌当区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本案涉案卷烟货值总额为6190.00元。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涂会霞于2025年12月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手中购进,事后将所购进的卷烟存放在其经营场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街道办事处顺海烂泥冲顺海名苑综合楼1层[乌当区小霞便利店]内销售,案发前尚未销售,至2026年01月27日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
故认定当事人涂会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2026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涂会霞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乌烟处告[2026]第01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涂会霞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6年3月3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项第四档的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本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违法进货总额:陆仟壹佰玖拾元整(¥6190.00)百分之九(9%)的罚款计:伍佰伍拾柒元壹角整(¥557.10)。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烟法[2025]7号)文件第九十七、九十八条的规定: 将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4个品牌16.2条发还当事人。抽样送检共损耗0.8条真品卷烟,折合人民币231.52元划转当事人指定
557.1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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