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花之都养生会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A85YR2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繁荣社区伊青商厦一楼10-A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119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0月31日与伊春市伊青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但因本人身体不好,实际于2023年3月开始营业,营业时间较短,没有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架上摆放化妆品樱の色古龙香水香氛慕斯(生产批号:MFB028、限用日期2023/04/17)4瓶,KANGZB康之本人参洗发乳(生产批号:YM200609X01D、限用日期2023/06/08E)一瓶(内部溶液半瓶)已超过使用期限。樱の色古龙香水味香氛慕斯不是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而是其他人赠予,为当事人自用,因此未索要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案凭证复印件、未做进货记录,因当事人身体不适没在店里,雇佣的店员整理货品时放置在货架上,未定期查看该款产品的保质期。KANGZB康之本人参洗发乳一瓶(内部溶液半瓶)是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购进,共2瓶,已销售1瓶,现场发现半瓶开封后个人使用,使用后忘记拿回家中,当事人有KANGZB康之本人参洗发乳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案凭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的伊春市伊春区花之都养生会馆,登记的经营场所为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林都南郡D4区23号楼西数南14户门市,实际为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繁荣社区伊青商厦一楼10-A号;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实际为“化妆品零售,生活美容服务。”未办理变更登记。
该市场主体摆放的樱の色古龙香水香氛慕斯4瓶及KANGZB康之本人参洗发乳一瓶(内部溶液半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20230615),证明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现场笔录(20230706),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7月6日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已按我局要求进行登记;
证据五,询问笔录(20230621),证明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行为的确认;
证据六,现场扣押过期化妆品的照片,证明被扣押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KANGZB康之本人参洗发乳(生产批号:YM200609X01D、限用日期2023/06/08E)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哈尔滨市道外区美旗化妆品经销部)、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广州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进货票据1张,证明涉案部分化妆品的进货来源情况,产品进货渠道合法,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八,当事人的进货台账,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九,与伊春市伊青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一楼10-A摊位杜莉签订的租赁协议,证明当事人承租期限;
证据十,《责令改正通知书》(伊市监伊美责改〔2023〕98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限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变更市场主体登记事项;
证据十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07-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