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汉骑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可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507MA55GUWN1L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97号君华商务楼3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汕(龙)城执罚字﹝2026﹞第4-164号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汕头市龙湖区财政大厦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15平方米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在汕头市龙湖区财政大厦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15平方米
4400.00元
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8-11
2
汕(龙)城执罚字﹝2026﹞第4-157号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汕头市龙湖区合胜广场(长平店)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在汕头市龙湖区合胜广场(长平店)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3500.00元
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8-11
3
汕(龙)城执罚字﹝2026﹞第4-161号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工业区H片小区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在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工业区H片小区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3500.00元
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8-11
4
汕(龙)城执罚字﹝2026﹞第4-163号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汕头市龙湖区龙光世纪大厦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平方米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在汕头市龙湖区龙光世纪大厦附近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平方米
3500.00元
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8-11
5
汕(龙)城执罚字﹝2026﹞第4-156号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工业区H小区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在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工业区小区H小区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3500.00元
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8-11
6
汕(龙)城执罚字﹝2026﹞第4-160号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工业区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在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工业区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3500.00元
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8-11
7
汕(龙)城执罚字﹝2026﹞第4-159号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汕头市龙湖区时代北一街附近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在汕头市龙湖区时代北一街附近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3500.00元
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8-11
8
汕(龙)城执罚字﹝2026﹞第4-162号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汕头市龙湖区建设大厦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汕头市汉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汕头市龙湖区建设大厦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3500.00元
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8-11
9
汕(龙)城执罚字﹝2026﹞第4-158号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汕头市龙湖区苏宁广场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汕头市汉骑科技有限公司在汕头市龙湖区苏宁广场周边附近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停放共享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9.0平方米
3500.00元
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8-11
10
汕(金)城执罚字〔2026〕第14089号
未及时清理在规定停放点外乱停放的“美团”共享电动助力车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汕头市金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