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愚公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浩翔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530923MAD1J8DN8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班卡乡班卡村委会班卡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税稽罚〔2026〕32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你合作社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
其他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6年1月8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税稽罚〔2026〕3号),你合作社于2026年2月5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和永德县愚公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6年4月1日签订行政复议和解协议,2026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作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云税复终字〔2026〕1号)决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故原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税稽罚〔2026〕3号)无效,以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08
2
临税稽罚〔2026〕3号
-
对你合作社处以300,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合作社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