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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月兴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月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EXX381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上车湾镇随岳南高速监利服务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3〕279号
经查明,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赵道寿、唐方明,对监利市上车湾镇随岳南高速监利服务区当事人钟月兴餐饮服务店进行检查,在操作间检查发现冰箱里存放有塑料桶装有熟食,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消毒设施设备。2023年7月26日,经报领导批准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罚【2023】17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3】8-07号,要求当事人15日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监利市上车湾镇随岳南高速监利服务区钟月兴餐饮服务店进行责令改正后检查,当事人仍未配备相关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消毒设施设备。2023年9月 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2023年9月 5日,当事人在我所接受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证 当事人未履行限期整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负责人,理应知晓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过程中,应当将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要经清洗消毒。但当事人未增设配备消毒相关设施设备对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消毒,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这几年受疫情影响生意欠佳,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积极建立消毒管理制度,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低幅度行政处罚。我局拟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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