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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西江镇水上粮仓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江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4MAAJPFR1X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雷山县西江镇西江村一号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雷市监处罚[2025]168号
经调查查明,至2025年7月21日案发时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门窗门帘损坏、厨房环境卫生差、餐具消毒后未保持清洁。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下发《责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7月23日前进行整改。2025年7月29日,检查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检查,当事人对经营场所食品安全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符合要求,仍存在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操作间内地面、灶台边、冰柜边缘处油垢污渍未清理;地面蔬菜等垃圾未及时清理等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21日和7月29日分别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拍照的图片9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餐饮服务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等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7月21日制作的《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餐饮服务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等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从事经营餐饮服务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等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向当事人送达的《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餐饮服务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等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2025年8月15日对当事人李江龙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餐饮服务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等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事实。
罚款0.6万元#
6000.00元
黔东南州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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