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福元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3MACKGTDE0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厂西石蜡材料加工园区龙十六路二号7号库房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龙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7号
你单位建筑面积450平方米,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的10%以下,且未当场整改,属较轻情形
给予黑龙江福元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大庆市龙凤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6-24
2
大市监处罚〔2024〕10027号
黑龙江福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松花鸡腿”无标签,涉案食品货值金额72元,违法所得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12袋“松花鸡腿”;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7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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