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睿建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窦正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181MACL37DT3L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东升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市监处罚〔2026〕94号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6月16日。2025年11月14日,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组对当事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和位于丹阳市界牌鑫长丰国际大酒店由当事人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
1.镇江梯梯维保系统显示共 208 台电梯,其中1台未上线;
2.未见“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
(二)设备情况:
1.机房门破损,机房内有杂物;
2.紧急报警装置失效;
3.轿顶有杂物且需清洁;
4.层门(2层)外有破损,地坎内有杂物。
当事人对上述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没有异议。
另查明,针对上述检查的问题,当事人已积极整改,并提供了相关整改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维保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且当事人对检查的问题已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