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蜜诗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小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CH96DD9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交警路2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671号
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县蜜诗美容店进行检查,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店的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有2瓶安敏补水按摩膏、1瓶安敏补水修复霜、2瓶安敏补水精华素、1瓶洋甘菊净肤冰晶、1瓶洋甘菊补水乳液、2瓶牛奶珍珠粉海藻面膜,当事人现场陈述,上述产品主要用于客人清洁、保护脸部皮肤,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证明。同时,上述扣押的化妆品除“牛奶珍珠粉海藻面膜”外,外包装标签上均标注有:生产许可证:XK16-1088524,卫生许可证:(2010)卫妆准字29-XK-3289字样,因该编号属于旧版编号,已不符合现行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便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上述六种产品进行扣押并拍照取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标签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经营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涉案化妆品:2瓶安敏补水按摩膏、1瓶安敏补水修复霜、2瓶安敏补水精华素、1瓶洋甘菊净肤冰晶、1瓶洋甘菊补水乳液、2瓶牛奶珍珠粉海藻面膜;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财政);对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财政)。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涉案化妆品:2瓶安敏补水按摩膏、1瓶安敏补水修复霜、2瓶安敏补水精华素、1瓶洋甘菊净肤冰晶、1瓶洋甘菊补水乳液、2瓶牛奶珍珠粉海藻面膜;(三)、罚款3500元(上缴财政)。
35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