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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半壁山瑞利优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揣银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822MA0A730L4J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明,2026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店内存有投诉人购买的电暖宝,当事人称该产品为几年前购进的,2026年1月6日销售给投诉人冯雪超的为店内最后一个电暖宝。根据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得知,该产品的购进价为 15元/个,销售价为28元/个,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供货商联系方式,无法确认当事人购进数量,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6年1月6日,当事人向投诉人售卖了该款电暖宝1个。故该案货值金额28元,违法所得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19.6元(0.7倍); 2.没收违法所得13元。
19.60元
-
2026-03-04
2
兴市监处罚﹝2026﹞7号
行政相对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作出立案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13元;罚款19.6元
19.60元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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